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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意见化解产能过剩

时间:2013-10-16 00: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新华社电 为积极稳妥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化解工作,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这是新一届政府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又一重大举措。

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官方数据显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尽管这些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但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在这份《指导意见》中,国务院提出警告称:“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规划未来五年三大目标

在《指导意见》中,国务院明确,要通过5年努力,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方面实现三大目标,即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规模基本合理,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发展质量明显改善,产能结构得到优化;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完善。

《指导意见》根据行业特点,确定了当前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8项主要任务:一是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加强规范和准入管理。三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四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五是努力开拓国内有效需求,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六是巩固扩大国际市场,拓展对外投资合作。七是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强企业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八是创新政府管理,完善市场机制,建立长效机制。

加大问责力度纳入政绩考核

针对以往化解过剩产能中地方政府和部门工作不力乃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监督检查的举措: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媒体舆论引导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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