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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料明年初公布

时间:2013-12-16 00:00

来源: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杨璐 见习记者 刘彩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12月13日)表示,将花两周时间征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意见,与此同时,证监会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着手起草与优先股配套的相关政策文件,预计明年一月初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起草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的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三是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较充分和完善的公司开始试点。

 

  邓舸表示,优先股在分配股息方面有优先权,但并不是没有风险,不是稳赚不赔的品种。《办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司方可公开发行优先股。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优先股的重点是发行和交易环节,承销环节的资格认定问题,证监会表示,相关部门正在着手起草配套细则和相关文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为平衡两类股东的利益,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将进行价格和时间的限制,优先股的非公开发行,主要面向合格投资者群体,为了限制利益输送的空间,对转股价格限制。时间上,要求优先股必须在发行36个月后才能转为普通股,如果转股时间过于短,优先股的独立性会受到影响。

 

  优先股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数额参照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等,其优先股可在新三板市场进行非公开发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优先股是一个新的证券品种,优先股的制度设计是非常复杂的一件事情,法律对优先股的规定比较原则,现在出台的办法的依据是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授权作出的,公开征求意见是非常有必要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反复修改是十分有必要的,希望各界把关提出意见、建议,试点才能更加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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