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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招商局

时间:2010-07-28 00:00

 

朝 阳 概 况

     朝阳,是一座古老而年轻的城市,同时又是一个待开发的地区。这里有众多的资源、丰饶的物产、广阔的土地和优质廉价的劳动力,地处环渤海经济圈,极具开发和利用价值,为国内外有识之士提供了众多的发展机会。 一、重要的地理位置和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 朝阳市位于辽宁省西部,南临河北省,北接内蒙古自治区。地处京、津、唐和东北城市群中间,是东北通往关内的咽喉要道。朝阳面向沿海,背依腹地,地理位置优越。全市总面积 2 万平方公里,占辽宁省的七分之一,总人口 336.5 万。市区面积 36 平方公里,人口 42.84 万。 朝阳是一座历史名城,自西汉起就设置了郡县,朝阳古代文化源远流长,“鸽子洞”古人类遗址证明,早在 10 多万年前朝阳大地已有人类祖先繁衍生息。境内牛河梁遗址,证明这里早在 5000 年前就存在一个具有国家雏型的原始文明社会,这一重大发现,把中华民族的文明史提前了 1000 多年。近年来,在朝阳境内发现的鸟化石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大量发现的一亿三千万年前的鸟化石,填补了世界生物进化研究的一项空白,它证明了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鸟类的祖先是在中国,在辽西的朝阳。朝阳人杰地灵,数以百计的宝塔古刹点缀着山河大地,使朝阳充满古文化的深邃魅力。 二、丰富的资源 朝阳资源丰富,尤其矿产资源具有分布广、种类多、开发潜力大的特点。目前,境内已发现有益矿藏 53 种,产地 570 余处,已探明储量占全省的 70% ,其中锰储量居东北之首,钼产量居全国第二位,是全国入大黄金主产区之一;膨润土、大理石等储量大、品质好,具有良好开发前景。 朝阳具有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是全省棉、油、杂粮的重点产区。棉花和杂粮产量居全省第一,油料产量居全省第二位;有大量的畜产品资源,猪、牛、羊、鹅、鸭的饲养量相当可观;羊毛、蜂密、皮革产量在全省占有重要位置;果品资源十分丰富,为全省第二大果品产区;特别是昼夜温差大、日照时间长的独特气候,使朝阳的果产品质量具有其它地区不可比拟的优势。干果产量在全省名列前茅,其中杏仁是全国四大产区之一,年产量在全省居首位。农产品品种多、产量大,为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原料,具有较大的开发潜力。 此外,朝阳还有丰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且具有吃苦耐劳的特点,特别是近年来经受了国际市场的锻炼,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三、雄厚的经济基础 农业形成了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三大支柱产业。工业形成了冶金、煤炭、轻工、机械、电子、建材、纺织、化工、医药、食品饮料、造纸等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工业产品 300 多种,主要产品有钢和钢材、轮胎、柴油机、汽车、装载机、建材机械、药品、煤炭、机制纸、电子元件、棉布、食品等。出口产品已发展到 14 大类 160 多个品种,远销欧、亚、美等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 四、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 境内 10 条国省干道、 6 条铁路纵横交错,铁路客货运输十分方便。高速公路乘车 4 小时即可抵达北京、 40 分钟到锦州笔架山港。朝阳机场可以起降中型客机。四通八达的立体交通网络,大大缩小了朝阳与海内外交往的时空差。现代化的通讯网络,可以使往来客商随时、随地与世界每一个角落沟通。朝阳市区是全市的中心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设施完备,保障率高。位于市郊的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各项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俱全,具备了良好的投资建设条件。 五、优惠的投资政策和完善高效的服务体系 为鼓励更多的海内外客商来朝阳投资置业,朝阳制定了优惠的投资政策;对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项目在建期间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购并我市国有企业的项目实行价格优惠和付款方式优惠;为域外投资者提供优惠的用地条件;对域外投资企业给于科技资金扶持;对引进外商投资的中介人员予以奖励。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朝阳建立和完善了高效的服务体系,成立了行政审批中心,使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都可在中心一资办完。以良好的投资环境来安商、富商已成为全市人民的共识,以优质服务来改善投资环境已民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日常工作。朝阳这片投资的热土,正以崭新的面貌欢迎海内外有识之士前来投资置业。 

 
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域外投资,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域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朝阳市辖区内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第三条 鼓励域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可以选择联营、兼并、收购、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改制、改造;可以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对新办企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政策(一)优先保障招商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新办企业、项目可采取出让、划拨、作价入股等方式为外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国家规定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密度(厂房等主体建筑面积占用地面积比例)确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按最低限额收取土地出让金。(三)符合划拨条件的基础设施(不含房地产开发,下同)项目,土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四)以政府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折股时地价优惠30%,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土地折股形成的国有股不参与分红,投资者可按原始价格收购。(五)对于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废弃矿山土地,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级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需省国土厅审批)(六)对列入省物流发展规划的大型物流园区(基地)内新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用地,属仓储、加工(工业加工和物流加工)等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或依法申请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可在出让协议中明确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七)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可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资金扶持政策(一)鼓励兴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加工型和高新技术型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型项目。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优势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财政扶持。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其新增财政收入地方所得的50%以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予以财政扶持(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与生产加工型企业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兼得)。(二)对进行工业团地成片开发企业,达到合同要求,开发面积内所有企业年上缴税金总额连续两年达到5000万元的,自该年度起3年内,按开发面积内企业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15%奖励成片开发企业。(三)市政府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以及获得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四)对境外世界500强和国内200强企业在朝阳市设立地区总部或中国地区总部,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分别给予开办费2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第六条 收费政策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在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按下限收取工本费、劳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的以外,市本级留成部分和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第七条 工商优惠政策(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或核发许可证者外,新办企业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手续。(二)放宽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20%以上、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允许部分股东首次“零出资”。(三)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四)实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对处于筹建阶段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先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为筹建经营,待企业具备经营条件后,变更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五)放宽冠名限制。新办企业的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冠“朝阳”市名;积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冠“辽宁”省名;冠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的核准权,下放到辖区工商部门。(六)鼓励外来企业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其中:以专利权、国家驰名商标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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