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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基金销售再现违规 宣传推介用语不实

时间:2012-11-16 00:00

充斥“最佳“换礼“份额有限,先到先得”等宣传推介用语

    因基金产品存在投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证监会三令五申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规定销售基金产品。据记者了解,华西证券在其首款债券型基金销售过程中却充斥着“最佳”、“换礼”、“份额有限,先到先得”等宣传推介用语,该行为涉嫌违规。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华西证券就曾因类似的基金销售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基金销售频现违规表述

    “华西证券首款债券型理财产品‘红利来一号’火热销售中,预期年化收益6%,5万起售,是目前市场上最佳理财产品,份额有限,先到先得。近期购买者还能参加积分换礼活动,最高奖项价值5000元N O T E 2手机一部。”这是华西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营业部理财经理给客户群发的基金新产品推介短信。

    据记者了解,该产品的全称是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代码BA 1004),已获得监管部门审核。

    “预期6%的收益是通过资产定价核算模型理论得出,主要是因为我们投资的品种是收益率在5%至7%之间的债券。”一位华西证券理财经理告诉记者,新开客户可以参加积分换礼活动,购买额在10万元至40万元之间可以获得乐PAD,购买额在40万元至80万元之间可以获得三星TAB2,购买额达到80万元就可以获得价值5000元的NOTE2手机。

    “华西证券首款理财产品份额有限,先到先得。”11月13日,多位客户再次收到华西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营业部的推荐短信。

    但是,华西证券这款“看上去很美”的基金产品却被指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另外,《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也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显然,华西证券给客户群发的推介短信中明确使用了“最佳”、“换礼”、“份额有限,先到先得”等不合规的表述,已经违反了上述两个规定。

    华西证券涉嫌违规销售

    记者追问上述理财经理,被称为最佳理财产品的红利来一号销售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的规定。该理财经理只是对记者称,红利来一号已经获得监管部门的备案,产品没问题;而且该产品卖的很火爆,华西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营业部已经销售了5000多万元了,剩余份额不多了,购买必须要尽快了。

    华西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营业部在北京地区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五,是华西证券的明星营业部。记者了解到,该理财经理是华西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营业部入职多年的理财经理,带有实习生。然而,就是这样的“明星营业部”和“资深理财经理”在向投资者推介该基金产品时明显违反了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产品是存在投资风险的,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证监会三令五申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合规销售基金产品,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有关证据显示,华西证券在这款基金产品销售上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向记者表示,理财经理在推销时涉及到预期收益率的,不能笼统地说是通过某个理论得出的,而要举例子、做演示,让投资者真正清楚、明白。

    记者致电北京证监局基金监管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如果记者提供的信息属实,华西证券在基金销售中就存在违规行为。

    曾因基金销售违规被处罚

    这次华西证券的违规销售并不是个案。据记者了解,华西证券此前在基金销售中就曾有因违规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华西证券深圳营业部是华西证券的另外一家明星营业部,在深圳的市场占有率排行榜排名前十。本报记者从深圳证监局了解到,2011年下半年,华西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在销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理财经理向众多客户群发了该基金的宣传材料短信,短信中没有警示性以及风险提示性文字,且含有“诺安多策略基金进入发行倒计时”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文字。

    华西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上述行为违反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其做出了予以警示的处罚。业内人士表示,在华西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被处罚后,华西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营业部再现类似违规行为,看来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未引起华西证券的重视。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此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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