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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业绩变脸 证监会处罚东吴中信证券

时间:2013-01-11 00:00

证监会打击信息披露违规再出“成果”,这次轮到东吴证券。记者昨日获悉,因业绩变脸,证监会近期对东吴证券首次公开募股(IPO)项目中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东吴证券及其IPO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这是今年以来第三家上市公司因业绩变脸被采取监管措施。1月3日,证监会宣布科恒股份、南大光电被采取监管措施。

  2011年12月12日,东吴证券成功登陆沪市。不过,仅上市1个月后,东吴证券发布了2011年业绩快报,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2.31亿元,同比减少59.9%。业绩变脸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其IPO也受到媒体质疑。

  为此,证监会近期对东吴证券IPO项目展开核查。核查结果显示,东吴证券2011年12月9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此前业绩已出现大幅度下降,发行人、保荐机构均未在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发行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公告。此外,东吴证券在主板公开发行上市当年的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幅度超过了50%。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周继卫采取了9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的,分类评价时将给予相应扣分,直接影响最终的分类结果。分类级别降低,意味着将增加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对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新业务新产品试点等产生一定影响。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行为准则,自始至终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充分负责。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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